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723民初726号
原告:盐亭县农业农村局,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盐亭县云溪镇梓江新区农林大厦。
负责人:彭光益。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希平,该局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小扬,盐亭县柏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省地质测绘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鼓楼北四街27号。
法定代表人:杨富均。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山峡,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茜,四川广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盐亭县农业农村局与被告四川省地质测绘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盐亭县农业农村局于202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盐亭县农业农村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盐亭县农业农村局撤回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94元,由原告盐亭县农业农村局负担。
审 判 长 甘永洪
人民陪审员 哈 敏
人民陪审员 赵 胜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邓山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