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723民初2154号
原告:盐亭县农业农村局。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盐亭县云溪镇梓江新区农林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062633779781XC。
法定代表人:***,局长。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盐亭县柏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省地质测绘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鼓楼北四街27号。
法定代表人:***。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广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盐亭县农业农村局与被告四川省地质测绘院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
原告盐亭县农业农村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继续完善、履行与原告签订的《盐亭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综合技术服务项目(第三批)合同书》第十三条(三)项和第十五条(三)项约定的义务;2.被告不及时履行该合同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98815.76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4年6月17日签订《盐亭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综合技术服务项目(第三批)合同书》,被告在实际工作中,根本不按合同中相关约定,到村、到社后,坐在村办公室或者农户家中,按航拍图纸填农户姓名、地块面积和四至界限,不到实际地块由社干部和农户现场指认,并未与二轮承包土地台账核实就登记了。村社干部、老百姓能识航拍地图吗?这样登记的土地确权证书就造成了权证漏人、漏地,地理位置、四至界限严重错误。被告所登记的148339.77亩中,错误的面积达31407.45亩,错误率达21.2%;被告应赔偿原告损失698815.76元。综上所述,被告不按合同约定,不按县委政府及相关部门规定操作,致使全县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错误率较高,原告多次通过信函通知被告,被告根本不理,给全县的土地确权颁证工作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损害了群众的切身利益,同时,也给原告造成极大的工作压力,绵阳市“阳光问廉”栏目组走进盐亭专题对此项工作进行跟踪问责。为了推动全县农村土地确权工作“回头看”取得实效,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特呈诉状,望判如所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盐亭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综合技术服务项目(第三批)合同书》,其合同内容为被告四川省地质测绘院有限公司利用1:2000比例尺正射影像图技术知识为原告实地测绘农村承包地、自留地到户,并利用外业测绘技术知识按农业部有关项目标准要求进行调查、编码建设数据库,生成各类数据表格及图件以解决原告盐亭县农业农村局遇到的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合同标的是被告向原告提供依据本合同约定使用的技术依据和本合同的实施技术要求做出的全部成果,原告向被告支付服务费用(中标价)330万元;原告在接受本院审判人员询问时陈述“本案系基于履行该合同双方产生纠纷”,其诉状上明确,系因被告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导致其技术服务所交付的成果存在权证漏人、漏地,地理位置、四至界限严重错误而发生纠纷,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案涉合同纠纷属于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的通知》(法〔2020〕347号)中公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一级案由:第五部分“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其下第二级案由:十三、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其下第三级案由:152技术合同纠纷,其下第四级案由(7)技术服务合同纠纷的规定,本案属于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指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技术合同纠纷案件。其他司法解释对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合同中既有技术合同内容,又有其他合同内容,当事人就技术合同内容和其他合同内容均发生争议的,由具有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0〕5号)第二条“对于本通知第一项标准以下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除应当由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以外,均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0〕6号)(绵阳市范围内,除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有权受理本辖区内的相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外),本院未被最高人民法院指定为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因此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本院依法告知原告盐亭县农业农村局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后,原告不同意本院审判人员的劝告,表示坚持在本院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七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盐亭县农业农村局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