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长江建设有限公司

西藏伟豪律师事务所与西藏长江建设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藏01执137号
申请执行人:西藏伟豪律师事务所,地址,拉萨市太阳岛阳光花园D座416室,执业许可证号3154000071090117XJ。
法定代表人:赵波,系该所负责人。
诉讼委托代理人:龚德江,西藏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委托代理人:白杨,西藏伟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西藏长江建设有限公司,地址,拉萨市八一路世邦国际花园12-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00710906237X。
法定代表人:叶旭飞,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藏伟豪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西藏长江建设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通过与(2018)藏01执96号案件合并执行,为申请执行人西藏伟豪律师事务所执行到257675.65元,剩余款项被执行人西藏长江建设有限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西藏伟豪律师事务所以书面形式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藏01执13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尚 永 业
审 判 员 次仁贡嘎
审 判 员 段 玉 龙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高 丽 贤
书 记 员 次仁平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