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藏0103执856号
申请执行人:***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商砼分公司,经营场所柳梧新区规划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9509577098XD。
负责人:陈某,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西藏长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八一路世邦国际花园12-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00710906237X。
本院执行的***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商砼分公司与西藏长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藏0103民初6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当向申请执行人给付21000.00元,但其并未履行,故申请人***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商砼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06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商砼分公司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次仁加略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次 央
书 记 员 扎 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