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藏0102民初133号
原告:***,男,1954年5月9日出生,汉族,经商,现住重庆市万州区,公民身份证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迪,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旦真达娃,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藏长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八一路世邦国际花园12-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00710906237X。
法定代表人:叶旭飞,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清森,男,195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现住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公民身份证号码×××。
原告***与被告西藏长江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迪、旦真达瓦,被告西藏长江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清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资307 27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自2011年年底开始在被告处上班,任职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月工资6666.67元。期间,被告一直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之后,从2014年 1月 1日开始直至2018年12月25日,被告共计拖欠告400 000.2元的工资,期间自2014年 5月至2018年 1月原告分十五次在被告处领取了共计92 721元的工资,现被告实际还拖欠原告工资307 279.2元。2018年年底,原告因为被告长期拖欠工资而离职。2020年1月1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被告仍拖欠原告的工资数额为307 270元整。该笔拖欠工资经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无果,故起诉。
西藏长江建设有限公司承认***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只是认为目前没有支付能力。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目前没有支付能力不构成有效法律抗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西藏长江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支付工资款307 27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须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09.05元,减半收取2954.53元,由西藏长江建设有限公司负担。***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将在本判决生效后全额退还;应由西藏长江建设有限公司负担的案件受理费,限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高 振 军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巴 桑
书 记 员 德庆曲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