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藏01执177号
申请执行人:***,女,195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拉萨市人,经商,现住拉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超,北京市大成(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西藏长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世邦国际花园12-2-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叶旭飞,系该公司董事长。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执行的(2019)藏0102执804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西藏长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为整合执行力量,提高执行工作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6)藏0102民初3号民事判决书由本院执行。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马 洪 武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仁增拉姆
书 记 员 赤列白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