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长江建设有限公司

北京市京师(拉萨)律师事务所与西藏长江建设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藏0103执499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京师(拉萨)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室。
负责人:***,系该律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西藏长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八一路世邦国际花园12-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北京市京师(拉萨)律师事务所与西藏长江建设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藏0103民初5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当向申请执行人给付代理费及利息共计130000元,但其并未履行,故北京市京师(拉萨)律师事务所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工商信息、存款、车辆、房产及其他财产进行了全面查询,但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西藏长江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本院传唤,未到法院汇报个人财产信息,并领取执行通知书。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我院提供其在拉萨的具体下落和住址。
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5月6日作出(2018)藏0103执499号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西藏长江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并于同日作出(2018)藏0103执499号失信决定书,将该公司纳入法院失信名单。被执行人公司住所地经我院调查,未挂牌也无人居住。上述财产调查及限制高消费情况我院已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北京市京师(拉萨)律师事务所,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核查财产情况予以认可,并表示除上述财产情况外,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北京市京师(拉萨)律师事务所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西藏长江建设有限公司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穷尽所有财产调查措施后,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结果予以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故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嘎玛益西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拜有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