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长江建设有限公司

雷雨、某某等与西藏长江建设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藏0102执1316号
申请执行人:雷雨,女,汉族,1969年6月14日出生,四川省内江市人,无业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43年8月27日出生,重庆市潼南县人,农民
申请执行人:XX,男,汉族,1988年2月9日出生,四川省内江市人,无业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律师。
被执行人:西藏长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八一路世邦国际花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雷雨、***、XX与西藏长江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藏01民终5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西藏长江建设有限公司需向原告雷雨、***、XX支付工程款5074643.38元,案件执行费52773.2元由被告承担。因被告西藏长江建设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文书履行义务,雷雨、***、XX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依法立案受理。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拉萨北京东路支行账户有2.55元存款(已依法冻结该账户)外,暂未发现其他可供人民法院执行的财产线索。在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情况时,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冻结账户内的存款太少,要求法院冻结账户即可,暂不需要对该账户内的存款进行扣划。
三、依法通过点对点查控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公积金等财产信息,暂未发现任何可供人民法院执行的财产线索。
四、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称在案外人西藏泰和投资有限公司处有款项可以领取,针对该财产线索,通过调查发现,早已由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且已向三级法院涉及的案件进行了分配处置。
五、已冻结被执行人西藏长江建设有限公司工商手续,冻结期限为二年。
六、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已向被执行人西藏长江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未执行到的案款标的5074643.38元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藏0102执131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西藏长江建设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雷雨、***、XX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员才旺格列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白玛央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