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长江建设有限公司

西藏长江建设有限公司;西藏泰和投资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终结执行裁定书
(2018)藏01执96号
申请执行人:西藏长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八一路世邦国际花园12-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1090623-7.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藏伟豪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西藏泰和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林廓路13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
申请执行人西藏长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西藏泰和投资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西藏自治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藏民终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藏四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西藏长江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藏泰和投资有限公司达成如下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于本协议签订之时2019年4月17之前给付申请人人民币50万元(伍拾万元);2、于2019年11月30日之前支付50万(伍拾万元):3、于2020年分两批于2020年11月30日之前全部给付完毕,本案执行了结,如以上款项任意一期未按时付款,申请人西藏长江建设有限公司可立即向执行法院申请将其拉入失信人员名单同时采取强制措施,如以上款项任意一期未按时付款,申请执行人有权按原执行标的向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上和解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藏民终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次仁贡嘎
审判员德吉
审判员黄伟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赤列白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