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正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乌拉特后旗东润固泰建材有限公司与内蒙古正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本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乌后执字第214号
申请执行人乌拉特后旗东润固泰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继平,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茂荣,男,196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乌海市南区桌子山西街。
被执行人内蒙古正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保忠,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委托代理人石慧,女,198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系内蒙古正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乌拉特后旗东润固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正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乌后民初字第43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乌拉特后旗东润固泰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08月11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内蒙古正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给付案件款22.635235万元、诉讼费10169元、执行费9295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开展如下工作,于2015年08月1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通过去银行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共有存款1234.03元,经询问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放弃提取;通过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屋产权登记信息。通过车管所查询系统查询,被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本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并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目前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5)乌后执字第214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前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那仁布和
执行员 訾 云 庭
执行员 白 浩 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赵 育 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