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2922民初608号
原告:内蒙古正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保忠。
住所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团结办胜利路西华澳大酒店附属楼。
被告: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阿拉善电业局。
法定代表人:张立生。
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雅布赖西路。
原告内蒙古正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阿拉善电业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内蒙古正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内蒙古正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韩 娜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兰慧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