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正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乌海市鼎裕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内08民终8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正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乌海市鼎裕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上诉人内蒙古正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正弘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乌海市鼎裕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鼎裕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2018)内0825民初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8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正弘公司以双方协商已达成一致意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正弘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内蒙古正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1691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内蒙古正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845.5元,退还内蒙古正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5845.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任明强审判员***审判员邬忠良二○一八年九月五日书记员贾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