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正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乌海市鼎裕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正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解除冻结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内0825执7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乌海市鼎裕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内蒙古正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1月0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内蒙古正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061304310902493329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97152.00元,现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内蒙古正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061304310902493329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97152.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