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江西兴物市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佛山市绿韵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4民初9213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7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新邵县************。公民身份号码430************876。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信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西兴物市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68。
法定代表人:**1。
被告:佛山市绿韵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31Y。
法定代表人:**1。
被告:**,男,汉族,1971年11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7H房。公民身份号码440************89X。
被告:**1,女,汉族,1969年4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440************522。
原告***诉被告江西兴物市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佛山市绿韵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1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5月18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91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