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绿韵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佛三法塘执字第233号佛山市绿韵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与佛山市三水拓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佛三法塘执字第233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绿韵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43号404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佛山市三水拓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中心科技工业园大塘园A区62-1号(F2)(自编)之一。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原告佛山市绿韵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三水拓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三法塘民初字第23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1、支付工程款、案件受理费等共计287394.80元;2、负担本案执行费4211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房屋管理、国土资源、机动车辆、金融机构等单位或部门调查,除了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土地使用权和厂房已经其他人民法院另案查封之外,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另据调查,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已在处置被执行人的上述财产。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向上述执行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函请该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处置款予以分配。申请执行人对上述调查结果和执行行为予以认可,并认为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同意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上述情况已符合结案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佛三法塘执字第23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的,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