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天立保字第3-1号
申请人:新疆光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华南路接到1195号泰禧小区。
法定代理人:王文夕,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新疆漠尔通印刷有限责任公司,住乌鲁木齐市团结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阿不都热合曼.祖农,该公司总经理。
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在审理申请人新疆光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光辰公司)与被申请人新疆漠尔通印刷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漠尔通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委托,要求依据光辰公司的申请,保全被申请人漠尔通公司名下价值546991.68元的财产。担保人何涛以其位于乌鲁木齐市友好北路41号附1号宏运大厦19层19-07室,面积205.28㎡的房产(乌房权证号乌沙依巴克区字第2013401425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光辰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担保人何涛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友好北路41号附1号宏运大厦19层19-07室,面积205.28㎡的房产(乌房权证号乌沙依巴克区字第2013401425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代理审判员 张 玉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付世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