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3民初305号
原告:乌鲁木齐日***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锦州西路178号。
法定代表人:张凌,乌鲁木齐日***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兴军,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光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有好南路190号明园石油花园二期1栋5层B座506室。
法定代表人:王文夕,新疆光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乌鲁木齐日***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光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刘 娜
人民陪审员 焦翠玲
人民陪审员 张 静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雅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