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粤17执异13号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阳春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阳春市岗美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阳春市岗美镇人民政府对本院作出的(2020)粤17执10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20年9月23日举行了听证,阳春市岗美镇人民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永媛、阳春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国正参加了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审查的焦点是:本院冻结岗美镇府涉案账户内存款是否合法。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被执行人岗美镇府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阳春二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涉案账户开立在被执行人岗美镇府名下,本院可对该账户内存款采取冻结措施。
第二,涉案账户资金是否属于豁免执行的范围。经查询,岗美镇府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所开的94×××43账户是阳春市人民政府批复开设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分配”专户。该账户收支明细显示,该账户内的资金均是养老保障专项资金及该款产生的利息,没有其他自有资金。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专用款,因此本院冻结该款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解除。但该款在该账户内产生了利息218812.92元,对该部分利息可以冻结。
综上,岗美镇府的主张部分有理,本院应予支持。本院作出的(2020)粤17执10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有误,应予变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岗美镇府与阳春二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阳春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9)粤1781民初452号判决确定:一、岗美镇府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尚欠的工程价款10817615.53元和利息(该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其中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利息以6624214.82元为基数,从2016年2月17日起计算至2016年9月26日止;逾期支付工程价款的利息以10817615.53元为基数,从2016年9月27日起计算至尚欠的工程价款实际给付之日止)给阳春二建;二、岗美镇府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设计费10万元给阳春二建;三、驳回阳春二建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22834.37元,由岗美镇府负担96324元,阳春二建负担26510.37元。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作出(2020)粤17民终179号民事判决维持阳春市人民法院(2019)粤1781民初452号判决。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岗美镇府未自觉按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上述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于2020年8月10日向岗美镇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岗美镇府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岗美镇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20)粤17执100号之一执行裁定,冻结了岗美镇府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94×××43账户内存款人民13500000.00元。岗美镇府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如上所述。
另查明,岗美镇府经阳春市人民政府批准,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设“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分配”专户。阳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5年12月24日向阳春市人社局发出春府办复[2015]347号《关于在各镇××街道)开设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分配专户的批复》,要求:一、原预存于阳春市人社局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专户的资金划拨到各镇××街道)专户须经阳春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分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并由主任签字、阳春市人社局代章。二、各镇××街道)专户的资金只能划转到市财政社保资金专户,不能提取现金,办理资金划转须由所属镇长(街道)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签字同意,并持有阳春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分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划拨资金的复函。在本案审查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春市支行发出《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要求该行协助查询岗美镇府上述专户(账号为94×××43)的银行存款及从开户至今的收支明细情况。2020年10月12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春市支行回复查询结果显示:上述账户存款余额为14477533.46元,从2016年9月1日至2020年10月12日,发生的收支情况有四类,第一类是季度利息,第二类是阳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专户转入的款项,第三类是向阳江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阳春分局及阳春市财政局转出款项,第四类是已付的单证手续费及工本费。其中,第一类合计为218812.92元;第二类合计为1287000元;第三类合计为6337088.21元;第四类合计为6元。
变更本院作出的(2020)粤17执100号之一执行裁定为冻结被执行人阳春市岗美镇人民政府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94×××4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18812.92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钟艳云
审判员 林浈量
审判员 冯子欢
法官助理石岩
书记员姜雪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