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粤1971民初11478号
原告东莞市长旺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阳春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向原告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或者申请减、缓、免交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东莞市长旺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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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雍 维
法官助理 关观银
书 记 员 黎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