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鸿安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安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从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633执230号之三

被执行人:***安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尾市城区品清西侧湖景花园商住楼A2栋2梯403号。

法定代表人:刘武春。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5月2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安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在44×××账户内余额人民币30152.42元。现因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安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4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152.42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石宏刚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付相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