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鸿安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安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322民初2758号
原告:**,男,199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其沙,系广西知君(西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尾市城区品清湖西侧湖景花园商住楼A2栋2梯403号,公民身份号码:914415007556××××。
法定代表人:刘武春,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素文,北京市盈科(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静心,北京市盈科(惠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安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因此,原告应向本院补交诉讼费1817元(诉讼费为3634元,原告已预交1817元)。本院通过法院专递(编号1092436886894)寄送《关于预交诉讼费通知》给原告,原告收该通知后未在七日内补交诉讼费1817元,亦未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
本院认为,原告收取本院《关于预交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补交诉讼费1817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的规定,本案应按原告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本院已收取原告的诉讼费1817元,退回908.5元给原告**。
审 判 长  钟翔能
审 判 员  陈晓君
人民陪审员  黄达财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马刘星
书 记 员  陈志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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