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边县森华钻井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靖边县森华钻井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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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824执497号
申请执行人靖边县某某公司,地址:靖边县党校附近。
被执行人***,男,1980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延安市延长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关于申请执行人靖边县某某公司与被执行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824民初49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靖边县某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公告了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各项财产信息及工商注册信息,除查询到***名下有车牌号为陕JXXXXX、陕JXXXXX(未能扣押),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以及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等措施;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短信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靖边县某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依照《最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雷 斌 琦
审判员  折宝明
审判员  罗振林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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