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边县森华钻井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与靖边县森华钻井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723执1337号
申请执行人:***,男,满族,1963年11月19日生,现住乾安县。
被执行人:靖边县森华钻井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张家畔镇。
法定代表人:贾文帅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靖边县森华钻井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强制执行,同日立案,2020年10月22日被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依据未生效,请求撤销执行案件。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1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生效”。本案中,申请执行人的提供的执行依据为(2020)乾劳人仲案字16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该裁决书于2020年9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被执行人于2020年9月30日向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靖边县人民法院已立案,案号为(2020)陕0824民初5363号,故(2020)乾劳人仲案字16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未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员 张 雷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八日
书记员 张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