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雅(肇庆)钢结构有限公司

佛山市***气体有限公司、佳雅(肇庆)钢结构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7民初2309号 申请人:佛山市***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兴达路9号澳盈商务中心2座20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MA51RFJP0K。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林和东路281号1-15层、17-21层(部位:第七层全层)自编05-08**;第五楼自编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84850184D。 负责人:**。 被申请人:佳雅(肇庆)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金利镇金淘工业园金源大道5号光丰(肇庆)钢业有限公司车间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83MA52WDEX7X。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佛山市***气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佳雅(肇庆)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800508.84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佳雅(肇庆)钢结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0508.8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