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7民初5857号
申请人:佛山新地阳光油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中心科技工业区C区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94643306G。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111-115号五羊新城广场3楼301-1、301-2、301-3、301-4、30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408809176XL
负责人:***。
被申请人:佳雅(肇庆)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金利镇金淘工业园金源大道5号光丰(肇庆)钢业有限公司车间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83MA52WDEX7X。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佛山新地阳光油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佳雅(肇庆)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297082.63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佳雅(肇庆)钢结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97082.6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