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湘1025民初1621号
原告:广州市台实防水补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良田管理区钟陈路坑边三街90号。
法定代表人:邓思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敏,湖南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湘潭潭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昭山两型产业发展中心西楼二楼213号。
法定代表人:彭荣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娟,临武县舜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广州市台实防水补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实防水公司)与被告湘潭潭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潭州电力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台实防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敏、被告潭州电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台实防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95407元及违约金31484元,合计126891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24日,原、被告签订一份防水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将位于郴州市临武县道路段的郴电国际临武分公司新五里牌变电站的屋面防水工程发包给原告,合同第二条约定工程的做法及施工单价,屋面防水部分的顺序(从上到下)为3mmBAC双面自粘防水卷材,1.5mm厚BS-P自粘防水卷材。单价约定其中3.0mm规格的双面自粘防水卷材43元/㎡、1.5mm规格的自粘防水卷材38元/㎡、1.5mm规格的聚胺脂防水涂料34元/㎡,并在合同第三条约定工程量计取方式为按实际铺设展开面积计算,包含附加层面积,结算单价方式为最终结算以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合同第四条约定了工程款的支付方式,第八条约定了违约责任。2019年6月5日,原告进场施工,并于2019年7月24日与被告进行了工程竣工验收,确认施工主控楼面积780.64㎡,配电室405㎡,共1185.64㎡,以及额外增加的纤维布工程211米(另行约定按11元/㎡计算),工程款总计1185㎡×(43元+38元)+211m×11元=98357.84元。被告依约应于2019年7月28日前支付工程款的97%,即95407元。被告一直推脱不支付工程款,造成原告严重资金困难和经济损失,应承担违约责任,自2019年7月28日暂计至2019年11月15日,共逾期110天,按每日千分之三计算违约金共计31484元。
潭州电力公司辩称,1.本案合同甲方系邓建平签名,授权委托书没有台实防水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且加盖合同专用章,邓建平未取得授权,系挂靠台实防水公司对外承接工程,本案《防水工程施工合同》属无效合同;2.台实防水公司的诉状所盖行政公章未见公章编号,存在私刻可能,且邓建平在无权代理情况下签合同未经台实防水公司追认,故原告不是适格主体,应驳回其起诉;3.本案防水工程因质量不合格,存在漏水情况致使至今不能验收,工程量及工程款均无法确定,潭州电力公司不存在违约,故违约金也不应支持;4.台实防水公司主张工程款金额错误,双方约定系按双面自粘防水卷材做防水,单价是43元/平方米,虽按施工要求有一部分还需自粘防水卷材,单价为38元/平方米,但双方约定的是包干价,即按43元/平方米计算工程款,原告主张按81元/平方米计算,明显高于市场价和工程预算。故即使按1185.6平方米计算,总工程款也是50982元;5.台实防水公司所做防水工程质量不合格应承担违约责任,即不再支付3%质保金、按合同总计20%计算违约金。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1.台实防水公司提供的《防水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图纸要求截图、防水工程施工面积表两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深郴物流货物托运单,是否与本案存在关联无其他证据佐证,本院不予确认;请款函系台实防水公司自行制作,且未提供已送达给潭州电力公司的证据佐证,不足以证明台实防水公司主张支付工程款未果的事实,本院不予确认;2.潭州电力公司提供的视频光盘及图片,不足以证明本案案涉防水工程存在漏水情况,本院不予确认;微信聊天记录,聊天对象并非台实防水公司的相关人员,不足以证明潭州电力公司多次要求台实防水公司解决漏水问题的事实,本院不予确认;屋面卷材防水层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不足以证明案涉防水工程未达验收标准,本院不予确认;廖汉文、刘小娟对邓碧辉、邓方兵、唐志雄、魏泉的问话笔录及出庭陈述的证言,因邓碧辉、邓方兵、唐志雄、魏泉与潭州电力公司存在利害关系,且所陈述证言不足以证明原、被告约定本案案涉工程以43元/平方米包干及案涉工程质量不合格等,本院不予确认;魏泉出庭陈述其通过微信向台实防水公司发送了施工图纸要求及在防水工程施工面积表签字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唐志雄出庭陈述其在防水工程施工面积表签字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授权委托书,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建筑设计说明,其中对屋面建造的内容与魏泉发送给台实防水公司的施工图纸要求不符,真实性无法核实,本院不予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4月24日,潭州电力公司作为甲方与台实防水公司作为乙方签订《防水工程施工合同》,将郴电国际临武分公司新五里牌变电站的屋面防水工程交由台实防水公司承包施工,约定了规格为3.0mm的双面自粘防水卷材双包单价为43元/㎡、规格为1.5mm的自粘防水卷材双包单价为38元/㎡、规格为1.5mm的聚胺脂防水涂料双包单价为34元/㎡,工程量按实际铺设展开面积计算,包含附加层面积,最终结算以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其中第四条约定:“材料进场人员当天内付工程款的50%,防水工程全部完工以后3天内,经双方验收合格后付总工程款的97%,3%为工程质量保证金,保证金在工程竣工完成验收满五年,无质量问题七天内一次性全额支付给乙方”,第五条约定:“1、本工程防水材料按照审定的施工图纸设计要求以及现行国家标准规定进行施工,如在五年内发生质变、空鼓、渗漏等现象,均由乙方负责维修。如乙方未能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及时维修,甲方有权另行委托维修,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费用额无需乙方审定,甲方有权直接从质保金中扣除,超出质保金的维修费用由甲方向乙方追偿,乙方须在接到甲方追偿通知后3日内支付。如结构问题或混凝土开裂引起渗漏,则不在保修范围,需要乙方维修的,仅收取成本费。2、乙方在材料进场时应提供防水材料出厂合格证、试验检测报告等资料,复检费用由甲方承担。3、本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除履行现行国家相关施工技术规范要求以外,乙方应保证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通过。4、若出现质量事故,乙方需按要求及时返工”,第八条约定:“1、当乙方违背合同且没有施工能力按时完成施工项目的情况下,甲方有权将乙方承包的项目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并且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乙方需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2、若因甲方原因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的,除工期相应顺延外,每逾期一天甲方按应付而未付款额的千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邓建平在合同尾部签名并加盖台实防水公司合同专用章,贺付爱在合同尾部签名并加盖潭州电力公司公章。合同签订后,邓建平带领施工队进行了防水工程施工。2019年7月24日,魏泉在防水工程施工面积表上填写“主控楼面积为长28.7m×宽27.2m=780.64㎡(包括1m天沟、柱子)、10KV配电室长52.6m×宽7.7m=405㎡(包括1m天沟、柱子)”的内容并签名,邓建平亦在表上签名。2019年8月1日,唐志雄在防水工程施工面积表上填写“配电室层面5米宽、50米长,50×2+5×2=110米,主控楼层面24.5米宽、26米长,24.5×2+26×2=101米”的内容并签名,邓建平亦在表上签名。2019年9月8日,魏泉将建筑设计说明截图通过微信发送给邓建平,其中第5条屋面第1款载明:“屋面做法从下到上顺序为1、现浇钢筋混凝土屋面板2、20厚1∶3水泥砂浆找平兼结合层3、3厚BAC双面自粘防水卷材4、1.5厚BS-P自粘防水卷材5、10厚1∶1水泥砂浆结合层6、60厚拒水二合一建筑屋面隔热板”。后邓建平要求潭州电力公司支付工程款,潭州电力公司以防水工程存在漏水问题未经验收合格为由未予支付。现案涉防水工程上已由潭州电力公司加盖水泥板。
另查明,魏泉、唐志雄系潭州电力公司员工。台实防水公司于2019年5月23日出具授权委托证明书,授权邓建平为委托代理人处理郴电国际临武分公司新五里牌变电站项目签约施工等相关事宜。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潭州电力公司应否支付台实防水公司工程款及工程款如何确定;二、潭州电力公司应否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焦点一。《防水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系原、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在合同尾部加盖公章,该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台实防水公司进行了防水工程施工,潭州电力公司的员工魏泉、唐志雄已就相应工程量填写了防水工程施工面积表。虽潭州电力公司提出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而未进行竣工验收,但所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且潭州电力公司自称经补漏后已在案涉工程上加盖水泥板,可认定潭州电力公司已使用案涉防水工程,因此,潭州电力公司应支付相应的工程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魏泉系潭州电力公司员工,台实防水公司负责案涉工程的邓建平也多次通过微信与魏泉交流案涉工程事宜,魏泉出具的防水工程施工面积表应属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文件。防水工程施工面积表载明的施工面积为1185.64㎡(780.64㎡+405㎡),按魏泉发送给邓建平的施工标准结合双方合同中约定的计价方式,该部分工程款应按81元/㎡(43元/㎡+38元/㎡)计算,即为96036.84元(81元/㎡×1185.64㎡);台实防水公司主张的纤维布工程款,虽潭州电力公司未予认可,但该工程量211m(110m+101m)可根据唐志雄出具的防水工程施工面积表予以认定,台实防水公司主张按11元/m计算亦属合理,该部分工程款为2321元(11元/m×211m);按双方合同约定潭州电力公司应支付工程款的97%,即95407元[(96036.84元+2321元)×97%]。
关于焦点二。台实防水公司主张违约金的理由系其认为潭州电力公司应当于2019年7月28日前支付工程款的97%。邓建平与魏泉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直至2019年8月5日,双方还未对防水工程进行试水,直至2019年9月8日,魏泉才将屋面防水的建筑设计说明发送给邓建平,台实防水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该防水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因此,台实防水公司以此主张潭州电力公司违约,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对台实防水公司要求潭州电力公司支付工程款95407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超出部分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湘潭潭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州市台实防水补强有限公司工程款95407元;
二、驳回原告广州市台实防水补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38元,减半收取1419元,由被告湘潭潭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由原告广州市台实防水补强有限公司负担41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超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邹姗姗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