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1423执9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台实防水补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思荣。
委托代理人邝晓君、杨发勇,系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梅州鼎新高新科技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育光。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台实防水补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梅州鼎新高新科技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21年10月12日,申请执行人依据由丰顺县人民法院作出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粤1423民初136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梅州鼎新高新科技材料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123759.30元及相关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也未主动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丰顺县自然资源局、梅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丰顺县经办业务分理处等相关机构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工商企业登记、公积金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查封了被执行人梅州鼎新高新科技材料有限公司名下去向不明无法扣押处置的粤MH××**江淮牌机动车一辆,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梅州鼎新高新科技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丰顺县的办公楼[证号:粤(2017)丰顺县不动产权第0××9号]、宿舍楼[证号:粤(2017)丰顺县不动产权第0××2号]、厂房-1[证号:粤(2017)丰顺县不动产权第0××6号]、厂房-2[证号:粤(2017)丰顺县不动产权第0××8号]、厂房-3[证号:粤(2017)丰顺县不动产权第0××9号],上述5处不动产正被本院另案评估拍卖中,待处置变现后本案依法参与分配拍卖所得款;冻结了被执行人无足额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账户,之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依法对被执行人梅州鼎新高新科技材料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以及将其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21年12月21日,经本院电话询问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表示也没有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具体下落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财产调查措施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进行查询,除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账户和查封一辆去向不明的机动车以及本案已轮候查封的5处不动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现已依法向被执行人梅州鼎新高新科技材料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以及将其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表示也没有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具体下落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案在近期内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期间,不影响本院对案件的继续执行,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也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志刚
审判员 何颂文
审判员 胡海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能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