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604民初7107号
原告:广州市台实防水补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良田管理区钟陈路坑边三街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219263139。
法定代表人:邓思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志宏,广东华安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中金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浬浦镇中金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742018082H。
法定代表人:周利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绍军,浙江剑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市台实防水补强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中金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与被告双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清偿889367元工程款,并从2019年4月1日起,以欠款本金889367元为基数,按照商业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息为标准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直至实际清偿欠款之日为止。上述金额暂合计至2020年3月1日本息合计:953401元(889367×0.6×12=953401);2、被告支付本案的全部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2019年1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防水堵漏施工承包协议》,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在佛山市轨道交通2号线工程TJ6标出入场线主体工程(工程地址:佛山市)进行防水填漏施工,约定防水填漏裂缝单份每米190元整、伸缩缝灌浆补漏单价每米460元整、防水堵漏蜂窝补漏0.5米到1米以内单价500元/处整,防水堵漏蜂窝补漏(0.5以下)单价按裂缝单价计算(不含税),还约定按照现场实测实量计算工程量,按实际渗水裂缝修计算长度。合同签订后,原告及时组织工人进场施工,可是,待原告严格按照工程质量完成施工后,被告却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并且拒绝与原告对工程量进行结算,仅支付了50000元工程款及32000元工人工资,其余欠款虽经原告多次追讨,但被告却一直拒支付,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构成了恶意违约,原告无奈,只好诉诸法律,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付款义务,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及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被告辩称:1、被告要求追加项目总包方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且该公司对上述工程款承担责任。2、原告诉称的工程款金额889367元是原告单方计算的结果,相关工程量并没有经原、被告双方核对确认,被告不予认可。该金额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3、由于原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施工的义务,主要是第一点是工期逾期,合同约定的工期是2018年12月15日至2019年1月20日,但原告在2018年12月15日左右至2019年3月这个期间施工,工期逾期的原因是原告投入的施工人员严重不足,施工的技术力量也不够,按照合同约定原告要承担违约责任。第二点是施工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合同约定达到不渗水无水印,实际上原告完成的工程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经过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查验,也不合格,故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拒绝验收也拒绝付款,后是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自行去处理,导致被告的相应权益受到损害。4、合同第10条第13项,原告存在以下问题:质量不合格,擅自变更图纸的规范,没有通知被告对每个工序进行检查及验收,导致施工现场混乱。5、合同约定原告要提供进场施工人员的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但原告没有提供。现出现的问题均是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导致的。6、涉案项目是被告从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分包的项目,实际是工程需要修复,原、被告才签订涉案合同,故合同的效力,被告认为可能会是无效,至于合同是否有效由法院认定。综上,要先确认原告的工程量,为了确定工程量,法院可以启动司法鉴定程序,为了本案的处理,应追加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并对本案承担责任。
诉讼中,原告提交以下证据:
1、原告营业执照、被告公司信息,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适格。
2、《防水堵漏施工承包协议》《佛山市轨道交通2号线工程TJ6标出入场主体工程工程成本》,证明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明确的防水补漏工程合同,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并对施工成工有了初步的核算。
3、现场施工照片、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涂装企业,证明原告实际履行了防水补漏的合同义务,这些施工现场的部分照片是最客观、最直接的证据。
4、《关于佛山市轨道交通2号线工程TJ6标出入场线主体工程防水堵漏施工项目结算申请函》《佛山市轨道交通2号线工程TJ6标出入场主体工程结算书》、结算手写材料、顺丰快递单,证明原告在履行合同义务后,也要求被告履行付款义务的事实。
5、《关于佛山地铁二号线补漏工程款催收说明函》《关于佛山地铁二号线补漏工程结算事宜回复函》《函》()、《函》(),证明原告在履行合同义务后,要求被告履行付款义务,后被不当拒绝,进一步证明了被告违约的客观事实。被告在首次复函中,只对工程数量发生争议,未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这才是被告的最真实的意思表示。被告在第二次复函中,确认工程己通过验收,再以质量为由抗辩,没有任何道理。
6、原告资质证明、大型施工历史记录材料、被告工商档案及预警记录,证明原告是一个资质优秀、长年承接重大工程、施工质量可靠的优质企业,而被告却是一个经常涉诉且作为被告风险等级很高的不良企业,本案的纠纷又是恶习难改引发的诉讼。
7、原告经办人员与被告法定代表人微信聊天记录(记录中的PDF文件为《佛山市轨道交通2号线工程TJ6标出入场主体工程工程成本》《佛山市轨道交通2号线工程TJ6标出入场主体工程职工考勤》),证明原告在向被告的普通工作人员要求竣工验收遭恶意拒绝的情况下,只好向其老板发送电子数据,主张自己的权利。再一次证明原告己向被告发送了竣工验收报告,原告直接起诉被告要求支付工程款,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提供本组证据,属于民诉法第63条规定的电子数据,符合法律的规定,具有法定的证明效力。
8、光盘(含照片62张和视频2个),证明施工现场的部分施工工程量。
诉讼中,被告提交以下证据:
《佛山项目防水堵漏施工工班工资》《浙江中金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考勤表》,证明原告实际参与施工人员的人数及参与施工的天数。可见原告提供的考勤表(原告的证据7)是不真实的,因上面显示是每天出勤,这是不符合现实。
经质证,本院认证如下:原告的证据1,系双方主体材料,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证据2,其中《防水堵漏施工承包协议》有原件核对,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其中的《佛山市轨道交通2号线工程TJ6标出入场主体工程工程成本》,与证据7中的微信聊天记录涉及文件一致,待后论述;证据3,其中照片,结合被告于诉讼中亦确认原告进行了施工,故本院对该组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本组其余证据,本院经审查对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4、5,本组证据或有原件核对,或被告亦确认收到相关材料,或能相互印证,故本院对本组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至于证明内容待后论述;证据6,其中原告的资质证明,本院经审查对真实性予以确认,本院其余证据,来源不明,本院不予采信;证据7,被告质证陈述原告工作人员曾与其联系,且经本院核对原始载体,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本组微信聊天记录文件《佛山市轨道交通2号线工程TJ6标出入场主体工程工程成本》与证据2的同名证据系同一份材料,本院对该组证据待后结合全案事实一并论述;证据8,有原件核对,本院对真实性予以确认。被告的证据,系被告单方制作,原告不予确认,本院不予采信。
综合本院采信的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被告(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防水堵漏施工承包协议》,约定乙方为甲方在佛山市轨道交通2号线工程TJ6标出入场线主体工程进行防水堵漏施工,协议内容:“……二、工程名称:佛山市轨道交通2号线工程TJ6标出入场线主体工程。三、工程地址:佛山市。四、工期:至。五、承包方式:乙方提供防水堵漏材料(堵漏注浆材料指定为环氧树脂)与施工,并保证施工质量。乙方自备脚手架材料和为完成防水施工所需的一切机具设备、小型工具等。六、承包范围及工作内容:佛山市轨道交通2号线工程TJ6标出入场线主体工程范围内的防水堵漏工作内容。基层清理、材料场内水平、垂直运输、脚手架搭设、拆除、防水堵漏、完工清理、墙面复原、垃圾归集运到甲方指定位置、防水施工质量检测检验的配合工作、本工种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工作。七、承包单价和工程量计算:1、防水堵漏裂缝单价每米190元整(¥:壹佰玖拾元)(不含税)2、伸缩缝灌浆补漏单价每米460元整(¥:肆佰陆拾元)(不含税)3、防水堵漏蜂窝补漏(0.5㎡到1㎡以内)单价500元/处整(¥:伍佰元/处)(不含税)4、防水堵漏蜂窝补漏(0.5㎡以下)单价按裂缝单价计算。3(注:5)、按照现场实测实量计算工程量,按实际渗水裂缝修复计算长度。以上承包单价包含且不限于以下费用:1、人工费、注浆与堵漏材料费、机械设备费、停工、窝工之人工费、机械补偿费;2、安全文明施工费、为保证合同工期要求而产生的赶工措施费、特殊地质雨季及异常气候施工措施费;3、场内机具及材料二次运输增加费、材料保管费;临时停水停电补偿费;4、成品保护费;5、乙方进场施工人员工作所需的机具、工资、伙食费、补贴、住宿费、安全劳保用品及工伤费用等一切现场开支以及机具人员进退场费措施费;6、乙方完成承包工程的其它相关费用。计量及结算1、乙方如在施工过程中中途退场,按其所完成验收合格全部工程量的70%进行结算付款,但所完成工程若为半成品,不能进行独立验收使用的,则不予以结算付款。2、支付进度款过程中确认的工程量不作为最终结算依据。3、因乙方不按甲方要求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八、工程款支付:1.防水堵漏进场7个工作日内,支付7天内已完成合格工程量的工程款,工程款不足五万元按实际工程量支付,工程款超过五万元则支付五万元。2.防水施工每月据已完成合格工程量的80%支付进度款,防水堵漏完成后,经甲方与中交三公司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量的80%进度款,春节前累计付到己完成合格工程量的90%。中交三公司竣工验收交付业主单位后三个月付清10%余款。九、工程质量标准及工程质量验收1、本工程质量标准:优良(不渗水、不反湿、无水印)。……”
2019年5月7日,原告制作《关于佛山市轨道交通2号线工程TJ6标出入场线主体工程防水堵漏施工项目结算申请函》,上载:“致浙江中金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佛山项目部:我司于2018年12月15日进厂施工佛山市轨道交通2号线工程TJ6标出入场线主体工程地铁防水堵漏项目,于2019年3月22日完工。开工至今我司仅收到5万的进度款,我司已垫入大量资金,此项目造成我司资金周转困难,工人工资无法按时发放,造成工人情绪高涨。请贵司及时办理结算工作,以便我司及时发放工人工资。特此申请。附:工程结算单”。同日制作《佛山市轨道交通2号线工程TJ6标出入场主体工程结算书》,内含《佛山市轨道交通2号线工程TJ6标出入场主体工程工程结算表》,该表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单位
数量
结算单价(元)
结算合价(元)
备注
一
分部分项
防水堵漏裂缝
m
4194.90
190.00
797031.00
伸缩缝灌浆补漏
m
309.60
460.00
142416.00
防水堵漏蜂窝补漏(0.5㎡到1㎡以内)
处
0.00
500.00
0.00
防水堵漏蜂窝补漏(0.5㎡以下)
处
168.00
190.00
31920.00
结算价
元
971367.00
大写
玖拾柒万壹仟叁佰陆拾柒元整
同月13日,原告将上述两份材料邮寄给被告。
2019年7月16日,原告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向被告法定代表人发送原告制作的《佛山市轨道交通2号线工程TJ6标出入场主体工程工程成本》,被告工作人员回复:“要经公司管理部门认可。”该表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合价(元)
备注
一
佛山市轨道交通2号线工程TJ6标出入场主体工程
人工费
工日
1170.00
385.00
450450.00
材料费
改性环氧灌浆料(环保型)
kg
4100.00
36.00
147600.00
堵漏灵
t
11.92
5000.00
59600.25
丙乳
kg
600.00
22.00
13200.00
其他辅材
项
1.00
25000.00
25000.00
措施费
活动脚手架租赁
项
1.00
5000.00
5000.00
二
合计
元
700850.25
大写
柒拾万零捌佰伍拾元贰角伍分
2019年8月30日,原告向案外人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出具《关于佛山地铁二号线补漏工程款催收说明函》,上载:“广州市台实防水补强有限公司承接的佛山市轨道交通2号线工程TJ6标出入场主体补漏工程。分包方为浙江中金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简称:分包方)。于2019年4月正式完工交付并验收,经初步核算工程款约90万元,完工至今,我司仅收到5万元的工程款,无法解决工人工资和材料供应商。经多次与分包方沟通,但对方总是以任何各种理由拒绝工程结算和支付工程款。现项目的材料供应商,施工工人天天在我公司讨薪,严重影响我公司的正常工作,如果分包方继续拖欠我公司工程款,工人讨薪无果,工人会到原施工现场讨薪,如果现场人员失控,将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我司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为了不将矛盾激化,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故特此事报贵司。望贵司协调好此事,解决好拖欠的工程款。希望贵司接此函后,在5天内催促分包方与我司进行结算及付款。否则,我司将把上述情况向业主佛山地铁公司及政府相关部门反馈项目实际情况,到时将会给贵司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我方只能表示遗憾!还望得到贵司大力支持和帮助。为盼!”
,被告向原告出具《函》,上载:“根据签订的防水堵漏施工承包协议约定,本公司承包的佛山市轨道交通2号线工程TJ6标出入场线主体工程由你方进行防水堵漏施工,双方对施工的质量、单价、工期、违约责任等事项作了约定。然而在实际施工中,你方未按合同约定规范施工,提供的工程量严重不实,部分现场照片无法核算工程量,且又没有提供其他能证明你方实际完成工程量的依据,导致本公司无法核算。同时本公司根据施工现场上墙记录情况,核定你方施工工人实际工资总量仅有十五万元左右。为确保工人的利益,在你方不能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据的情况下,只能按本公司掌握的你方实际参与施工的民工人数代发工资,请你方及时提供民工本人的工资卡号或银行帐户,仅限于本公司提供的民工清单人员。关于你方实际工程造价结算,请及时提供能证明你方施工工程量的相关资料报送本公司,否则造成工程造价不能及时核算的责任由你方自行承担。”
,原告向被告发出《关于佛山地铁二号线补漏工程结算事宜回复函》,上载:“我司收到贵司发给我司的函,我司作如下回复:我司于与贵司签订的防水堵漏施工承包协议中‘第七条承包单价和工程量计算’约定:按照现场实测实量计算工程量,按实际渗水裂缝修复计算长度。在实际施工中,我司施工均按照合同约定及国家现行相关规范施工,工程质量合格。施工过程中我司现场管理人员多次向贵司管理人员提交工程量签证单,贵司均以完工后再计量为由不予签名确认。完工后贵司在双方未确认工程量且我司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对墙体进行扇灰,遮蔽墙体裂缝堵漏的痕迹,以无法计量为由不与我司办理结算,同时又对我司提供的工程量不予确认。关于贵司代发工人工资的问题,我司不能接受。贵司即质疑我司所提供工程量真实性,我司要求对墙体的饰面层进行拆除,双方安排人员对实际完成工程量进行现场核对,以保证双方的权益。于前就贵司对有疑问的工程量双方在现场进行确认,请贵司尽快安排落实此事,办理结算工作,以便尽快支付材料商材料款及工人工资。将近年关,我司也无法继续安抚工人情绪,难以预测会造成什么不良后果,望贵司慎重。特此回复!”
,被告向原告出具《函》,上载:“广州市台实防水补强有限公司:你公司的回复函已收悉,我公司经核实后,现函告如下:双方签订防水堵漏施工承包协议属实,但在实际施工中,你公司并没有按照承包协议全面履行,主要是以下两个方面:一、没有按承包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承包协议约定工期从至,你公司从2018年12月开始施工,并没有在完工,一直拖延施工至2019年3月份。工期延误的原因是你公司没有全力组织施工,施工人员、技术力量严重不足。按承包协议第12条约定,你公司逾期完工的,应按每天2000元向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二、工程质量达不到承包协议约定标准。按承包协议第9条约定,你公司施工质量应达到优良标准,不渗水、不反湿、无水印;待施工验收完成后经过一年,检验不出现任何渗漏,质保期为5年。而在实际施工中,你公司人员、技术力量严重不足,所完成的防水堵漏项目完全达不到约定的标准(主要是渗水、漏水严重,表面不光洁等)。在经过多次返工、修补后仍然达不到约定要求,发包方只得对墙体表面另行处理,才勉强通过验收。由于你公司施工的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导致我公司也无法对工程量进行核算。同时由于你公司延误工期、施工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给我公司造成无法结算工程款等严重后果,我公司保留向你公司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另外,由于你公司没有保质、保量按时完工,导致发包方改变施工方案,对墙体重新进行加固施工,如你公司要求对墙体饰面层进行拆除,必须经发包方同意,我公司无权决定,请你公司自行向发包方提出。综上,对你公司回复函中提出的要求我公司无法接受。”
另查明一,原告先后于2018年12月13日、12月15日,2019年1月9日、1月19日、1月23日、4月2日、5月7日拍摄了施工现场照片。根据原告提供的施工现场照片显示,原告组织人员为被告进行了施工,原告在修补处墙面旁边记录修补位置编号和长度,根据上述有关照片显示的相关清晰的内容包括:67号2.1m、68号4.7m、72号天花1.5m、73号二条4m、75号横7.2m、78号阴角17.2m、80号5.8m、84号1.8m、86号1.5m、87号2.8m、97号1.3m、98号5.8m、99号3.2m、101号1.3m、102号1.4m、103号1.8m、107号4.5、108号2.0+2.2m、109号5.8m、110号1.3m、111号1.8m、112号1.3m、113号1.5m、114号4.5×2=9m、115号5.9m、127号5.8m。
另查明二,原告提供工作人员自行手写的工作量统计书面材料,根据该材料统计,防水堵漏裂缝合计约为4665米,防水堵漏蜂窝补漏(0.5㎡以下)92处。原告陈述其手写材料中标注有“接头”或“接”的是指伸缩缝灌浆补漏,标注为“点”的是指防水补漏蜂窝(0.5㎡以下)。
另查明三,比对原告提供的照片所反映的施工情况墙上记录及原告工作人员的手写工作量统计书面材料,至少存在以下不一致的情况:
序号
编号
照片(m)
手写统计材料(m)
4.2
1.3
1.3
2.8
1.4
2.9
1.5
1.8
另查明四,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16年7月14日向原告颁发《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告取得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和特种工程(限结构补强)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该证有效期至2021年3月25日。
另查明五,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组织双方进行现场勘查并制作《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查明,涉案工程所属的标段项目因已通电、通车等施工原因,禁止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本院工作人员只能在施工现场外向内看,但已无法观察到现场内的状况,作为承包人的案外人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已将该标段项目有关工程转入下一工序施工。原、被告双方确认进行防水堵漏施工时就工程量及位置在施工现场墙面进行了标注,但双方当事人就工程量和质量存在分歧。
诉讼中,原告陈述:结算手写材料是原告在现场施工班组人员亲自核算,对施工部位及内容逐一编号逐一丈量的测量结果进行记录,再根据合同的单价,得出工程价款,在现场施工部位旁边进行了编号及将测量结果写在施工部位上(基本都有写),照片与手写材料基本能对应得上,有些照片反映了记录。
诉讼中,本院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询问:施工过程中,双方有无及时对工程进度进行记录?被告:没有。原告:原告单方有记录,详见我方举证的手写材料,被告不配合,其一直不来确认、验收。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的规定,因被告将承包的涉案工程非法转包给原告,故双方签订的《防水堵漏施工承包协议》为无效合同。
关于工程价款及利息。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防水堵漏施工承包协议》虽为无效合同,被告虽对原告的施工质量存在异议,但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存在不合格的情形,案外人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已将涉案工程所属的标段项目工程转入下一工序施工等,且考虑到原告亦具有防水堵漏工程施工资质,故本院推定原告施工质量合格。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规定,原告有权参照《防水堵漏施工承包协议》的约定要求被告支付工程价款。诉讼中,原告主张被告拒绝与原告对工程量进行结算,被告主张原告因施工工期逾期、质量存在问题且导致被告权益受损。本院认为,原告主张其施工中伸缩缝灌浆补漏的工程量有309.60米,其手写工程量书面材料中标注有“接头”或“接”的是对伸缩缝灌浆补漏的记录,但其并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且被告亦未对此予以确认,本院对原告的该意见不予采纳。而对于原告陈述“点”的是指防水补漏蜂窝(0.5㎡以下),符合客观形状特征描述,本院对该意见予以采纳。故本院认定原告提供的手写工程量统计材料中记载的系防水堵漏裂缝和防水堵漏蜂窝补漏(0.5㎡以下)情况。另比对原告在施工现场就工程施工的墙上记录与原告提供的手写工程量统计材料记录情况,二者存在一定出入,但也大部份能吻合。故结合被告对工程量统计存在与原告不一致的意见,本院以原告提供的手写工程量统计材料记载显示的防水堵漏裂缝合计约为4665米和防水堵漏蜂窝补漏(0.5㎡以下)92处为基础,确定实际工程量为上述记载工程量的90%,并参照双方合同约定单价进行核算,故涉案工程价款合计为813447元【(4665×190+92×190)×90%】。因被告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已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故本院确认原告主张的被告仅向其支付工程价款82000元(50000+32000)而未付剩余款项的事实。因此,在扣减该已付部分工程价款后,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工程价款731447元(813447-82000)。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因合同无效,双方就欠付工程款利息未作明确约定,且原告与被告就总工程量及价款持有争议,故本院酌定被告以欠付工程价款731447元为本金,自本案起诉之日即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计付利息。故,本院对原告上述理据充足部分诉请予以支持,原告诉请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浙江中金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台实防水补强有限公司支付工程价款731447元及利息(以731447元未付部分为本金,从2020年3月2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报价利率计至上述本金支付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州市台实防水补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浙江中金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减半收取6667元,由原告广州市台实防水补强有限公司负担1533元,被告浙江中金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13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昌斌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罗凤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