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04民初9863号
原告:广州市台实防水补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良田管理区钟陈路坑边三街90号。
法定代表人:邓思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佩洵,北京市浩天信和(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金娥,北京市浩天信和(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禅林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从化街口街建云东路3巷13幢205房自编二十五室。
法定代表人:揭育才。
被告:广州吉祥房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中山路与吉祥路十字路口。
法定代表人:吴秀莲。
原告广州市台实防水补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实公司)诉被告广州禅林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禅林公司)、广州吉祥房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祥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受理后,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台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佩洵、成金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禅林公司及吉祥公司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台实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禅林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34000元;2、判令被告禅林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34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30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判令被告吉祥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4、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关于“吉祥大厦八、九层增加LED荷载后补充加固工程”欠款事宜。2015年1月28日,原告与被告禅林公司签订《吉祥大厦LED位置二至六层结构加固改造工程施工合同》。后又于2016年8月签订《吉祥大厦LED位置二至六层结构加固改造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一》,约定增加“吉祥大厦八、九层增加LED荷载后补充加固工程”,新增加固项目总价包干价款为680000元。本工程建设方为吉祥公司,施工单位为原告。《补充协议》第四条约定:“付款方式: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即原合同第四条第3款“……当工程完成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乙方递交工程结算书,15个工作日内甲方审定结算后,30日历天内付至95%。剩余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期满后(保质期2年)且乙方没有违约行为时,甲方在30日历天内支付清剩余的款项。”《补充协议》第五条约定“本补充合同未涉及的其他条款执行原合同的约定。”原合同第十一条第1款约定“。乙方的质量保修期(保质期2年),均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向甲方办理工程移交之日起算”。本工程于2017年2月27日验收合格并移交(由被告吉祥公司和监理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上盖章确认)两被告使用。2017年3月16日原告和被告禅林公司签订《结算书》,确认结算金额为人民币680000元。此后被告禅林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了95%工程款,剩余5%工程款(人民币34000元)作为质保金,应于2019年3月29日之前支付。质保期满,经原告催告,被告禅林公司至今未支付工程质保金。被告吉祥公司为上述建设工程的建设方,依法应对上述工程欠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前述工程中,被告吉祥公司为建设单位,实际上为发包人,被告禅林公司为转包人,原告为实际施工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被告吉祥公司应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责任。
被告禅林公司、吉祥公司未到庭应诉、未答辩、未举证、未质证。
经审理,本院查明:台实公司具有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一级、特种工程(限结构补强)专业承包不分等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建筑涂装施工资质。
2015年1月,禅林公司作为甲方(建设单位)与台实公司作为乙方(施工单位)签订《广州吉祥大厦LED位置二至六层结构加固改造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承担吉祥大厦LED位置二至六层结构加固改造工程。第一条工程概况,工程名称为吉祥大厦LED位置二至六层结构加固改造工程,工程地点为广州市中山五路70号。第三条承包方式及合同价款,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包干的形式,包工包料、包机械、包工期、包资料、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验收合格。包干总价为738000元,包含完成本合同要求的所有内容的全部费用。第四条付款方式及结算,本工程预付款为合同包干总价的10%,在本合同签订后,15个日历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该笔款项;每月25日前,乙方上报本月完成工程量,经甲乙双方确认本月完成进度款后,30个日历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该次审核确定的完成进度款的80%;当工程完工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乙方递交工程结算书,15个工作日内甲方审定结算后,30日历天内付至95%,剩余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期满后(保质期2年)且乙方没有违约行为时,甲方在30个日历天内支付清剩余的款项。乙方工程进度达到上述节点后向甲方提交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表及相应的申请资料,甲方接到乙方提交的完整申请表及资料后15个日历天内审核完毕,并在审核完毕30日历天内支付相应应付款项。第十条验收与移交,乙方施工质量经竣工验收被评定为合格的,由甲方向乙方出具验收合格证明文件,验收合格证明文件上所注明的验收日期为竣工日期。第十一条质量保修期责任,质量保修范围为乙方完成合同内所有工作内容,除协议书另有约定外,乙方的质量保修责任现行的国家有关规定及任何最新修订执行,乙方的质量保修期(保质期2年),均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向甲方办理工程移交之日起算。在质量保修期内,凡属乙方的工程施工质量缺陷的,乙方必须进行修复或更换且承担一切费用。第十三条违约责任,一方违约后,守约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的,违约方在承当相应的违约责任后仍需继续履行合同。若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款项及发生其他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责任,甲方除承担违约责任外并按日支付应付未付乙方工程所产生逾期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算),利息作为延期付款违约金。
2016年8月,禅林公司作为甲方(发包单位)和台实公司作为乙方(承包单位)签订《吉祥大厦LED位置二至六层结构加固改造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一》,约定:双方在2015年1月签订了吉祥大厦LED位置二至六层结构加固改造工程施工合同基础上签订如下补充协议,工程名称为吉祥大厦LED位置二至六层结构加固改造工程之八、九层增加LED荷载后新增加固项目。承包方式为总价包干,新增加固项目总价包干价款为680000元。付款方式按原合同约定执行。本补充合同未涉及的其他条款执行原合同的约定。
2017年2月27日,台实公司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工程名称为商场、商务办公楼1幢(自编吉祥大厦)吉祥大厦LED位置二至六层结构加固改造工程之八、九层增加LED荷载后新增加固项目,建设单位为吉祥公司,监理单位为广东国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台实公司,开工日期2016年12月1日,完成日期为2017年2月23日。2017年2月27日,监理单位广东国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建设单位吉祥公司均出具同意验收意见并签章。
2017年3月16日,台实公司作为施工单位与禅林公司作为建设单位签订《结算书》,工程名称为吉祥大厦八、九层增加LED荷载后补充加固工程,结算金额为680000元。吉祥公司员工吴慧婷在《结算书》底部加具意见“同意结算金额为680000.0元”。《结算书》附表《工程结算表》载明,结算总价680000元,结算应付款为646000元,付款情况载明:验收前已付款516800元,预留保修金34000元。
2017年1月20日、5月4日,台实公司先后向禅林公司开具收据,载明收到禅林公司吉祥大厦八、九楼LED加固工程进度款516800元、129200元。
2019年2月18日,台实公司提交《质量保修金申请表》,工程名称为吉祥大厦八、九层增加LED荷载后补充加固工程,合同金额680000元,结算款总额680000元,已付款646000元,申请工程质量保证金34000元。进度描述为:吉祥大厦八、九层增加LED荷载后补充加固工程,合同结算价680000元,已全部完成。于2017年2月27日完成竣工验收并办理结算,根据合同第四条,当工程完工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乙方递交工程结算书,15个工作日内甲方审定结算后,30日历天内付至95%。剩余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期满后(保质期2年)且乙方没有违约行为时,甲方在30个日历天内支付清剩余的款项。申请工程质量保修金(即680000*5%=34000元)。被告吉祥公司的工程部经理黄龙于2019年2月19日出具意见为:同意按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监理和建设单位同意的日期为准给予办理质保金款项。
原告在庭审中陈述,吉祥大厦二至六层加固改造工程的款项已支付完毕。吉祥大厦八、九层增加LED荷载后补充加固工程总价为680000元,吉祥公司已支付646000元,付款流程一般为我方先开具收据,虽收据上的名字是禅林公司,但是去吉祥公司换取现金或发票,然后我方在吉祥公司的出纳财务账本上签字。合同的质保期自2017年2月27日至2019年2月26日,我方自2019年3月30日开始计算逾期利息。
本院认为:原告台实公司与被告禅林公司签订的《广州吉祥大厦LED位置二至六层结构加固改造工程施工合同》、《吉祥大厦LED位置二至六层结构加固改造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一》,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
关于吉祥大厦八、九层增加LED荷载后补充加固工程的质保金支付条件是否成就的问题。被告吉祥公司于2017年2月27日同意工程验收并移交,则质保期自2017年2月27日起算,至2019年2月26日质保期满,现无证据证明原告台实公司在质保期内有违约行为,则被告禅林公司应在30个日历天内支付质保金,则被告禅林公司应于2019年3月26日前支付。且被告吉祥公司亦于2019年2月19日同意支付质保金,但却并未支付。原告诉请自2019年3月30日开始计算逾期付款利息,属原告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对于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原告诉请自2019年3月30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本案中,被告吉祥公司作为涉案工程的发包人,被告吉祥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与被告禅林公司的工程款结算情况,故被告吉祥公司应对被告禅林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禅林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广州吉祥房产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台实防水补强有限公司支付质保金34000元及逾期利息(以34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30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广州市台实防水补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9元,由被告广州禅林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广州吉祥房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接到人民法院缴费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金额为标准计,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谢琼丽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毕嘉燊
法庭记录李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