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台实防水补强有限公司

广州市台实防水补强有限公司、广州禅林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04民初9864号
原告:广州市台实防水补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良田管理区钟陈路坑边三街90号。
法定代表人:邓思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佩洵,北京市浩天信和(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金娥,北京市浩天信和(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禅林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从化街口街建云东路3巷13幢205房自编二十五室。
法定代表人:揭育才。
被告:广州吉祥房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中山路与吉祥路十字路口。
法定代表人:吴秀莲。
原告广州市台实防水补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实公司)诉被告广州禅林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禅林公司)、广州吉祥房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祥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受理后,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台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佩洵、成金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禅林公司及吉祥公司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台实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禅林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759202.47元;2、判令被告禅林公司支付逾期利息(以759202.47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2日计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判令被告吉祥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4、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禅林公司就吉祥大厦零星项目工程之建设达成合意。2019年1月11日原告与被告禅林公司签订《结算书》,确认结算金额为3167848.64元。此后,被告禅林公司向原告支付了工程款2408646.17元,剩余工程款759202.47元。经催告,至今未予支付,被告吉祥公司为建设单位,实际上为发包人,被告禅林公司为转包人,原告为实际施工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被告吉祥公司应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责任。
被告禅林公司、吉祥公司未应诉,未答辩,未举证,未质证。
经审理,本院查明:台实公司具有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一级、特种工程(限结构补强)专业承包不分等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建筑涂装施工资质。
2015年9月10日,台实公司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工程名称为:吉祥大厦楼梯加固、天面孔洞封堵、临时封堵HM及GAP楼梯洞口、地下孔洞封堵等零星工程,建设单位为吉祥公司,监理单位为广东国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台实公司,开工日期2015年7月3日,完成日程2015年9月1日。2015年9月11日,监理单位广东国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同意验收,同日,吉祥公司工程部经理黄龙出具意见为:工程施工符合要求,同意验收。
2016年1月15日,台实公司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工程名称为:吉祥大厦二至五层中庭改造、工行加梯加固、临时车位划线、风井拆除及洞口封堵、车道载水沟盖板、四、五层扶梯口整改、地下室局部整改、局部增加集水井、负五层局部车道板底改造、首层车道光棚增加挡水基及底座、首层风井盖板等零星工程。建设单位为吉祥公司,监理单位为广东国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台实公司,开工日期2015年8月17日,完成日程2015年12月30日。2016年1月16日,监理单位广东国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同意验收,同日,吉祥公司工程部经理黄龙出具意见为:工程质量和进度符合要求,同意验收。
2016年9月15日,台实公司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工程名称为:吉祥大厦LT15楼梯改造及四、五层原扶梯洞口封堵、四楼上五楼底部扶梯防火处理、首层3xC轴局部楼面板改、负二层7#通道口防水堵漏、裙楼五楼上六楼扶梯底及侧面防火处理、首层11*H轴开关房改造、负二层7#通道与地铁连接位置楼板降板、9*K轴LT15楼梯改造等零星工程。建设单位为吉祥公司,监理单位为广东国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台实公司,开工日期2016年2月24日,完成日程2016年8月30日。2016年9月16日,监理单位广东国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同意验收,同日,吉祥公司工程部经理黄龙出具意见为:工程施工符合要求,同意验收。
2016年9月15日,台实公司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工程名称为:吉祥大厦5-6*G-H轴二层扶梯加吊钩、3-5*C-E轴三楼上四楼扶梯端口位结构调整、天面电梯机房走廊结构加固、十至三十二层7-8*G轴洞口封堵、负三层钢结构卸料平台钢结构、负一层上首层扶梯梁拆除、负二层7号通道旁梁高降低等零星工程。建设单位为吉祥公司,监理单位为广东国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台实公司,开工日期2016年3月1日,完成日程2016年9月15日。2016年9月16日,监理单位广东国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同意验收,同日,吉祥公司工程部经理黄龙出具意见为:工程施工符合要求,同意验收。
2017年1月15日,台实公司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工程名称为:吉祥大厦六层5*H轴楼面板局部改造、负三层卸料平台旁7-9*B-D轴楼板捣细石混凝土、四层五层楼梯LT8增设风井、砖砌墙体等、负二层负三层楼板捣细石混凝土、优衣库首层梁板切割及梁板加固、配合机电土建增改等零星工程。建设单位为吉祥公司,监理单位为广东国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台实公司,开工日期2016年8月30日,完成日程2016年12月30日。2017年1月16日,监理单位广东国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同意验收。同日,吉祥公司工程部经理黄龙出具意见为:工程施工符合要求,同意验收。
2017年8月15日,台实公司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工程名称为:吉祥大厦负四层水泵房切割钢筋头、7*A轴8*C轴封洞口、首、二、五层局部加固改造、坡道处出入口配合消防验收做钢梯、配合负二层消防验收施工地坪漆、32层屋面烟道塞缝批荡及泳池压顶水沟批荡、地下室商业通道楼梯周边砌风井、花槽、梯台、反梁、防水等、十~三十二层楼梯间垃圾桶摆放区灰色环氧树脂漆、负一负二及三层场地施工新增堵漏等零星工程。建设单位为吉祥公司,监理单位为广东国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台实公司,开工日期2017年3月14日,完成日程2017年7月30日。2017年8月16日,监理单位广东国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同意验收。同日,吉祥公司工程部经理黄龙出具意见为:工程施工符合要求,同意验收。
2017年8月30日,台实公司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工程名称为:吉祥大厦地下通道1、2号门加固工程。建设单位为吉祥公司,监理单位为广东国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台实公司,开工日期2017年6月26日,完成日程2017年7月30日。2017年8月30日,吉祥公司工程部经理黄龙出具意见为:施工质量和工期符合要求,同意验收。
2017年10月16日,台实公司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工程名称为:吉祥大厦负一层~负五层设备房、风机房、配电房、裙楼配电间封堵,天面机房屋面新增栏杆及负二、三层局部封板、五层光棚顶部及外围挂仿真藤条葡萄叶等零星工程。建设单位为吉祥公司,监理单位为广东国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台实公司,开工日期2017年6月1日,完成日程2017年10月15日。2018年8月6日,吉祥公司工程部经理黄龙出具意见为:符合要求,同意验收,吉祥公司在甲方栏加盖公章。
2019年1月,台实公司作为施工单位与禅林公司作为建设单位签订《结算书》,工程名称为吉祥大厦零星项目,结算金额为3167848.64元。《结算书》附表《吉祥大厦零星项目结算造价汇总表》载明,59个零星工程,总计3167848.64元。禅林公司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吉祥公司员工吴慧婷2019年1月11日签写意见为:同意结算金额为3167848.64元。区敏于同日签名确认。
台实公司先后向禅林公司开具多张吉祥大厦零星工程进度款收据,2015年8月19日收据金额为179731.97元、2015年12月18日收据金额为157391.82元、2016年1月25日收据金额为162330元、2016年3月17日收据金额为245120元、2016年4月5日收据金额为151043.42元、2016年5月10日收据金额为54400元、2016年6月16日收据金额为57300元、2016年6月24日收据金额为67582.04元、2016年7月18日收据金额为46591.66元、2016年8月25日收据金额为198530.60元、2016年10月28日收据金额为173818.66元、2016年11月7日收据金额为65171元、2016年11月28日收据金额为120301.49元、2017年1月6日收据金额为223848.45元、2017年5月4日收据金额为284296.10元、2017年7月20日收据金额为79861.32元、2017年11月7日收据金额为45778.10元、2018年1月26日收据金额为95549.54元。上述金额共计2408646.17元。
2019年2月26日,台实公司提交《付款审批表(工程类)》,用款事由是付吉祥大厦零星项目工程结算款,合同总额3167848.64元,已付金额2408646.17元,本次申请600810.04元,未付金额为158392.43元。经办部门意见栏中,2019年2月26日,黄龙签写意见为同意支付。集团预算部意见栏中,2019年2月28日,区敏签写意见为同意支付。原告在庭审中陈述,被告吉祥公司虽同意支付,但却并未支付。
庭审中,原告陈述,零星工程均未签订合同,是吉祥公司直接提供施工图纸要求我方进行施工,部分工程有工作联系单,之后我方根据要求制作预算表,吉祥公司以文件处理表同意我方的预算后,我方进行施工,之后我方制作清算单,吉祥公司工程部经理黄龙在清算单上签字,写明已按图和要求完成;案涉零星工程一共包含59个小工程,均包含在我方提供的《竣工验收申请表》中,均已进行验收并移交;双方对零星工程并未约定质保金;结算书结算时间为2019年1月11日,被告应自次日即2019年1月12日支付剩余工程款,我方自2019年1月12日开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计算逾期利息。
本院认为:原告对其诉称及主张,已提供《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结算书》、《付款审批表(工程类)》、收据以及零星工程的报价单、图纸、结算清单、工作联系单等为证,对此被告无提出异议,也无提供证据反驳,现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相互印证,故本案对原告的证据予以采信,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成立。被告吉祥公司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对涉案的零星工程同意予以验收,且禅林公司和吉祥公司在《结算书》中确认结算金额为3167848.64元。原告台实公司确认已付金额为2408646.17元。剩余的款项759202.47元中,被告吉祥公司虽同意原告《付款审批表(工程类)》申请的金额600810.04元,但并未支付该600810.04元,则被告理应将剩余的工程款项759202.47元支付给原告。关于逾期付款利息,因被告禅林公司与吉祥公司于2019年1月11日确认结算金额后应及时向原告支付款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原告诉请被告自2019年1月12日支付逾期利息,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原告诉请自2019年1月12日计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本案中,被告吉祥公司作为涉案工程的发包人,被告吉祥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与被告禅林公司的工程款结算情况,故被告吉祥公司应对被告禅林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禅林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广州吉祥房产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台实防水补强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59202.47元及逾期利息(以759202.47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2日计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广州市台实防水补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06元,财产保全费4623元,由被告广州禅林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广州吉祥房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接到人民法院缴费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金额为标准计,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谢琼丽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毕嘉燊
法庭记录李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