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台实防水补强有限公司

广州市台实防水补强有限公司、浙江中金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04执1628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台实防水补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良田管理区钟陈路坑边三街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219263139。
法定代表人:邓思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志宏,广东华安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中金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浬浦镇中金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742018082H。
法定代表人:周利忠。
一、基本情况
关于广州市台实防水补强有限公司与浙江中金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604民初7107号民事判决书及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6民终68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浙江中金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向申请人广州市台实防水补强有限公司支付工程价款731447元及利息(以731447元未付部分为本金,从2020年3月2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报价利率计至上述本金支付完毕之日止);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5134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因义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9714元。
二、对财产的执行
本案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本院根据“查、控、处、分”的办案思路对本案涉及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执行。
本院依法以741161.00元为限额冻结被执行人浙江中金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工商银行上海世博永泰路支行1001××××9454账户。上述账户冻结期限为壹年,从2022年7月18日起至2023年7月17日止,如需继续冻结,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提交书面申请;
本院依法向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调查被执行人浙江中金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该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佛山湖涌TOD一级开发项目经理部答复“我项目目前存在质保金274953.00元未支付给浙江中金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此部分金额未满足支付条件,暂时无法支付”。本院于2022年7月8日向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送达(2021)粤0604执16289号之二执行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以274953.00元为限额冻结被执行人浙江中金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质保金,冻结期限为叁年,从2022年7月8日起至2025年7月7日止,如需继续冻结,应在冻结期限届满三十日前提交书面申请。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佛山轨道交通2号线工程项目经理部答复本“截止至2022年7月8日,未支付的质保金未274953.00元,待满足合同条款约定的返还条件后三日内江该笔质保金以274953.00元为限额汇入贵院执行款账户”。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向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邮寄(2021)粤0604执16289号之二执行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该公司于2022年7月20日签收。
除此之外,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工商总局、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三、案款分配情况
因暂未执行到案款,本案无退款情况。
经查,被执行人在本院无其他关联案件作为被执行人,本案亦无其他案件或当事人参与案件分配。
四、对主体的惩戒
因被执行人浙江中金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故根据“找、限、罚、移”的办案思路对被执行人予以惩戒。
(一)查找主体。本院先后多次向被执行人相关送达地址、户籍地址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同时,多次拨打浙江中金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联系电话、发送短信,但均未查找到上述被执行人。
(二)限制措施。因被执行人浙江中金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本案全部的给付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浙江中金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三)处罚措施。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存在规避执行、阻碍执行、抗拒执行等情节严重的情形,故不对浙江中金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采取罚款、拘留等处罚措施。
(四)移送制裁。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中金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应移送追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相关情形。
五、结案方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0604执1628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恢复本案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丹丹
审判员  方润泽
审判员  鲁长江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练宝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