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04民初9865号
原告:广州市台实防水补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良田管理区钟陈路坑边三街90号。
法定代表人:邓思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佩洵,北京市浩天信和(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金娥,北京市浩天信和(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禅林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从化街口街建云东路3巷13幢205房自编二十五室。
法定代表人:揭育才。
被告:广州吉祥房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中山路与吉祥路十字路口。
法定代表人:吴秀莲。
原告广州市台实防水补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实公司)诉被告广州禅林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禅林公司)、广州吉祥房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祥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受理后,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台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佩洵、成金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禅林公司及吉祥公司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台实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禅林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14000元;2、判令被告禅林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4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7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判令被告吉祥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4、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关于“吉祥大厦32层天面风机房改造,影厅屋面柱墩,首-三层局部楼板封堵、九层西面油烟净化设备基础工程”欠款事宜。2017年7月,原告与被告禅林公司签订《广州吉祥大厦32层天面风机房改造,影厅屋面柱墩,首至三层局部楼板封堵、九层西面油烟净化设备基础工程施工合同》。其中建设方为吉祥公司,发包单位为禅林公司,原告为施工单位。合同第四条第3款约定:“。当工程完成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乙方递交工程结算书,15个工作日内甲方审定结算后,30日历天内付至95%。剩余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期满后(保质期2年)且乙方没有违约行为时,甲方在30日历天内支付清剩余的款项。……”第十一条第1款约定“。乙方的质量保修期(保质期2年),均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向甲方办理工程移交之日起算。”第十三条约定“。若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款项及发生其他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责任,甲方除承担违约责任外并按日支付应付未付乙方工程所产生逾期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作为延期付款违约金。”该工程于2017年11月16日验收合格并移交,2017年12月6日被告禅林公司与原告签订《结算书》,确认结算金额为286000元。此后,被告禅林公司依合同约定支付95%工程款,按照合同约定,被告禅林公司应于2019年12月16日之前支付剩余5%工程款(质保金)14000元。但质保期满后,经催告,被告禅林公司至今未支付剩余款项,被告禅林公司逾期付款己构成违约。前述工程中,被告吉祥公司为建设单位,实际上为发包人,禅林公司为转包人,原告为实际施工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被告吉祥公司应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责任。
被告禅林公司、吉祥公司未应诉,未答辩,未举证,未质证。
经审理,本院查明:台实公司具有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一级、特种工程(限结构补强)专业承包不分等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建筑涂装施工资质。
2017年7月,禅林公司作为甲方(建设单位)与台实公司作为乙方(施工单位)签订《广州吉祥大厦32层天面风机房改造,影厅屋面柱墩,首至三层局部楼板封堵、九层西面油烟净化设备基础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承担32层天面风机房改造,影厅屋面柱墩,首至三层局部楼板封堵、九层西面油烟净化设备基础工程。第一条工程概况,工程名称为:32层天面风机房改造,影厅屋面柱墩,首至三层局部楼板封堵、九层西面油烟净化设备基础工程,工程地点为广州市中山五路70号。第三条承包方式及合同价款,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包干的形式,包工包料、包机械、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验收合格。包干总价为286000元,其中6000元是一次性费用,为吉祥大厦32层天面风机房改造结构优化设计费,不计保修期,不计质量保证金。本合同采用包干总价,包含完成本合同要求的所有内容的全部费用。第四条付款方式及结算,本工程无预付款。每月25日前,乙方上报本月完成工程量,经甲乙双方确认本月完成进度款后,30个日历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该次审核确定的完成进度款的80%;当工程完工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乙方递交工程结算书,15个工作日内甲方审定结算后,30日历天内付至95%,剩余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期满后(保质期2年)且乙方没有违约行为时,甲方在30个日历天内支付清剩余的款项。乙方工程进度完成上述节点后向甲方提交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表及相应的申请资料,甲方接到乙方提交的完整申请表及资料后15个日历天内审核完毕,并在审核完毕30日历天内支付相应应付款项。第五条合同工期,该项目工程的合同工期为60日历天,至2017年7月30日为本工程的竣工日期。第十条验收与移交,乙方施工质量经竣工验收被评定为合格的,由甲方向乙方出具验收合格证明文件,验收合格证明文件上所注明的验收日期为竣工日期。第十一条质量保修期责任,质量保修范围为乙方完成合同内所有工作内容,除协议书另有约定外,乙方的质量保修责任现行的国家有关规定及任何最新修订执行,乙方的质量保修期(保质期2年),均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向甲方办理工程移交之日起算。在质量保修期内,凡属乙方的工程施工质量缺陷的,乙方必须进行修复或更换且承担一切费用。第十三条违约责任,一方违约后,守约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的,违约方在承当相应的违约责任后仍需继续履行合同。若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款项及发生其他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责任,甲方除承担违约责任外并按日支付应付未付乙方工程所产生逾期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算),利息作为延期付款违约金。
2017年9月30日,台实公司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工程名称为吉祥大厦32层天面风机房改造,影厅屋面柱墩,首-三层局部楼板封堵、九层西面油烟净化设备基础工程,建设单位为吉祥公司,监理单位为广东国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台实公司,开工日期2017年6月1日,完成日期为2017年9月15日。吉祥公司工程部经理黄龙于2017年11月16日签写意见为“符合要求,同意验收”。
2017年12月6日,台实公司作为施工单位与禅林公司作为建设单位签订《结算书》,工程名称为吉祥大厦32层天面风机房改造,影厅屋面柱墩,首-三层局部楼板封堵、九层西面油烟净化设备基础工程,结算金额为286000元。《结算书》附表《结算造价表》载明,包干总价为286000元,在《结算造价表》底部,吉祥公司员工吴慧婷于2017年12月4日签写意见为:“同意结算金额为286000.00元”;吴慧婷的上司即成本部经理区敏于2017年12月4日签写意见为“同意”。
《结算书》附表《吉祥大厦天面风机房改造,影厅屋面柱墩,二~三层局部封楼板等零星工程结算清单》载明,最终双方确认按图纸20万元总价包干。吉祥公司工程部经理黄龙于2017年11月29日签写意见为:“结算清单项目内容完成情况属实”;吴慧婷2017年12月4日签写意见为:“同意结算金额为20万元”;区敏2017年12月4日签写意见为“同意”
《结算书》附表《吉祥大厦天面风机房改造结构优化设计费》载明,天面风机房改造结构优化设计费6000元。吉祥公司工程部经理黄龙2017年11月29日签写意见为:“结算清单项目内容完成情况属实”;吴慧婷2017年12月4日签写意见为:“同意结算金额为6000元”;区敏2017年12月4日签写意见为“同意”。
《结算书》附表《吉祥大厦天面机房屋面栏杆及首、二层局部封板、预埋螺栓等零星工程结算清单》载明,合计价格109810.38元,最终双方确认按图纸8万元总价包干。黄龙2017年11月29日签写意见为:“结算清单项目内容完成情况属实”;吴慧婷2017年12月4日签写意见为:“同意结算金额为8万元”;区敏2017年12月4日签写意见为“同意”。
2017年11月20日、2018年3月29日,台实公司先后向禅林公司开具收据,载明收到禅林公司吉祥大厦32层天面风机房改造等工程进度款228800元、43200元。
原告在庭审中陈述,涉案工程于2017年9月15日竣工,2017年11月16日验收合格并移交,质保期自2017年11月16日至2019年11月15日,质保金的支付条件已成就,我方口头向被告申请质保金,被告应于2019年12月16日前支付质保金,我方自2019年12月17日起计算逾期利息。
本院认为,原告台实公司与被告禅林公司签订的案涉《广州吉祥大厦32层天面风机房改造,影厅屋面柱墩,首至三层局部楼板封堵、九层西面油烟净化设备基础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
关于案涉工程质保金款项支付条件是否成就的问题,被告吉祥公司于2017年11月16日同意工程验收并移交,则质保期自2017年11月16日起算,至2019年11月15日质保期满,现无证据证明原告台实公司在质保期内有违约行为,则被告禅林公司应在30个日历天内支付质保金,则被告禅林公司应于2019年12月16日前支付。原告诉请自2019年12月17日开始计算逾期付款利息,合法合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原告诉请自2019年12月17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本案中,被告吉祥公司作为涉案工程的发包人,被告吉祥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与被告禅林公司的工程款结算情况,故被告吉祥公司应对被告禅林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禅林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广州吉祥房产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台实防水补强有限公司支付质保金14000元及逾期利息(以14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7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广州市台实防水补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2元,由被告广州禅林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广州吉祥房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接到人民法院缴费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金额为标准计,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谢琼丽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毕嘉燊
法庭记录李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