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门关市小司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新疆铁门关市三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兵0201财保44号
申请人:铁门关市小司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铁门关市迎宾大道北侧兴意苑小区5号楼5号商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6MA78T2AW6R。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京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疆铁门关市三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铁门关市二十九团梨华社区老机关办公楼1-108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801686481493K。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铁门关市小司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疆铁门关市三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铁门关市小司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新疆铁门关市三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库尔勒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山路支行银行账户:7361********中的1572526.63元的资金。申请人铁门关市小司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州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及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铁门关市小司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铁门关市三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库尔勒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山路支行银行账户:7361********中的1572526.63元的资金,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铁门关市小司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当事人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