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二府庄苗圃有限公司

西安市二府庄苗圃有限公司、西安盛世蓝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102财保138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盛世蓝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西安市二府庄苗圃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盛世蓝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市二府庄苗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作出(2022)陕0102民初1585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西安市二府庄苗圃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1842891.8元或者查封、扣押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盛世蓝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盛世蓝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市二府庄苗圃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安市二府庄苗圃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1842891.8元冻结或者查封、扣押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