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预应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长春市预应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长春市轻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民终3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春预应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工农大路以南金谷国际。
法定代表人:冯成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艳娟,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贺,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市轻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江路经济开发区长江路57号五层094段。
法定代表人:史育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玲辉,吉林朗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丹,吉林朗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长春预应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长春市轻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2020)吉0103民初29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2020)吉0103民初299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长春预应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8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新华
审判员  张海胶
审判员  于佳鑫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宫士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