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预应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长春预应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长春市轻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103执保442号
申请人:长春预应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冯成军,经理。
被执行人:长春市轻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长江路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史育松。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长春预应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市轻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长春预应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执行人长春市轻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252183.82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长春市轻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252183.82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颖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李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