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预应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长春预应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市轻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103执保1579号
申请人:长春预应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冯成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艳娟,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长春市轻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法定代表人:史育松,经理。
被申请人:长春市宽城区教育局,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法定代表人:杨大为,局长。
被申请人:雷哲,男,满族,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预应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长春市轻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市宽城区教育局、雷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252183.82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长春市轻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市宽城区教育局、雷哲名下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252183.82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景泉
人民陪审员  秦 平
人民陪审员  李欣怡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钟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