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预应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吉林万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重字第22号
原告****,男,1951年5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九台区。
原告***,女,1952年12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九台区。
原告***,女,1976年4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九台区。
原告***,男,2000年2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九台区。
委托代理人***,男,1951年5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九台区。
委托代理人***,系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吉林万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吉林市。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吉林吉化华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吉林市吉林大街7-32号华强大厦。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谷志影,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吉林神华商业城有限公司。
地址:吉林市昌邑区东局子街永强商区松江东路9号501室。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吉林盛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预应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长春市红旗街112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3年6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九台市东湖镇甘家村2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吉林万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吉化华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神华商业城有限公司、长春预应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长邬宏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岳国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