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弘集成电路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华虹集成电路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西万谷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京0105民初13440号
原告:北京华虹集成电路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号甲1号楼12层1506。
法定代表人:程晋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冬梅,北京高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万谷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青南路109号。
法定代表人:刘文静。
原告北京华虹集成电路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虹公司)与被告江西万谷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冬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万谷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万谷公司给付货款1801048.44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以1801048.44元为基数,以日万分之三为标准,自2015年12月31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事实与理由:华虹公司与万谷公司于2011年至2012年间签订了数份关于CPU芯片的买卖合同。2015年3月17日,华虹公司向万谷公司发出企业询证函,告知万谷公司,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万谷公司共欠华虹公司货款2676756.56元。同年7月31日,双方签订《还款协议》,确认双方互欠货款,互相抵销后,万谷公司尚欠华虹公司货款1801048.44元,万谷公司承诺于同年12月31日前付清,并约定了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此后,万谷公司并未依约付款。
被告万谷公司未到庭,未发表答辩意见。
原告华虹公司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以下证据:1、企业询证函(包括询证函页、万谷公司盖章确认页、华虹公司催款书);2、《还款协议》及附件还款计划。被告万谷公司未提交证据。经本院组织举证并审查,华虹公司证据均为原件,相互关联、印证,无相反证据推翻,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根据上述认证并结合当事人陈述,查明如下事实:2015年2月3日,华虹公司向万谷公司出具企业询证函,载明:华虹公司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正在对其2014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应当询证双方往来账项等事项,下列载明数据出自华虹公司账簿记记录,如与万谷公司记录相符,请万谷公司在函件“信息证明无误”处签章证明,如有不符,请万谷公司在“信息不符”处列名不符金额并回函等。企业询证函页列明双方往来账项,即截至2014年12月31日,万谷公司欠华虹公司应收账款2676756.56元。万谷公司在盖章确认页“信息证明无误”处加盖了公章。同年3月17日,华虹公司向万谷公司出具催款函,载明:双方于2011年-2012年签署采购合同,万谷公司向华虹公司采购SHC1108U(校园卡)CPU模块,华虹公司依约全部履行了供货义务,并开具发票,但万谷公司仍有2676756.56元货款未予支付,如万谷公司能及时付清上述欠款,华虹公司将不再追究万谷公司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等。万谷公司在“接收单位回款意见”处写明“收到文件后,核对完尽快将对充货款的金额给予消除。”,并对企业询证函页、盖章确认页、催款书页三页文件加盖骑缝章确认。
同年7月31日,华虹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万谷公司签订《还款协议》,内容为:确认截止签约当日,乙方实际垫付甲方货款2676756.56元,该笔货款金额甲方已向乙方开具了发票,甲方实际尚欠乙方货款金额为875708.12元,乙方已向甲方开具了发票;经双方协商,同意互欠货款相同金额部分,即875708.12元,相互抵消,互不支付,将互欠货款冲抵后,乙方实际尚欠甲方剩余货款计1801048.44元;乙方同意在2015年12月31日前全部支付给甲方(具体还款计划按附件一还款计划执行);双方所欠货款相应部分互相抵消后,甲方不再向乙方承担付款义务,乙方仍需向甲方按照附件一约定期限支付1801048.44元;如乙方未按日支付相应款项,每延迟一日,乙方应按照预期款项的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等。附件一还款计划载明:依据双方2015年7月31日签订的《还款协议》确认,乙方尚欠甲方剩余货款1801048.44元;还款方式为第三季度还款65万至80万元,第四季度还剩余部分,共计1801048.44元;乙方未按上述期限和方式向甲方偿还尚欠货款,将按照《还款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本还款计划作为《还款协议》的附件,与之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附于《还款协议》之后。万谷公司在《还款计划》及附件乙方处分别加盖了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刘文静人名章。
本院认为,华虹公司向万谷公司出具企业询证函,万谷公司对华虹公司审计得出的欠款金额进行了初步确认。后双方在签订的《还款协议》及附件一还款计划中,再次确认经互欠账目相互抵消后万谷公司尚欠货款的事实,并对欠款金额、违约责任及还款计划进行了约定,该协议及附件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明确了双方债权债务,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现万谷公司未按照还款计划约定如期足额还款,华虹公司有权要求万谷公司返还已经双方确认的货款1801048.44元,并按照《还款协议》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万谷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视为放弃当庭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进行判决。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万谷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华虹集成电路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801048.44元;
二、被告江西万谷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华虹集成电路设计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支付上述第一项确定的货款的利息(以1801048.44元为基数,自二○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三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82元,由被告江西万谷信息产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有光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成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