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弘集成电路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华虹集成电路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启动优势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京01执4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华虹集成电路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京市海淀区中关村**路**号**号楼**层**。
法定代表人程晋格,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成都启动优势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京市海淀区中关村**路**号院**号楼**层**。
法定代表人邓维。
北京华虹集成电路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启动优势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合同争议仲裁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4月20日作出的(2016)京仲裁字第0449号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成都启动优势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向北京华虹集成电路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租金31.620625万元及违约金、仲裁费5.84821万元的给付义务,北京华虹集成电路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年7月13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成都启动优势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2013年4月18日注册成立,该公司名下无房产、土地、车辆所有权及银行账户登记。被执行人成都启动优势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华虹集成电路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中,被执行人成都启动优势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应支付的租金31.620625万元及违约金、仲裁费5.84821万元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仲裁委员会(2016)京仲裁字第0449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果具备了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晓芳
审 判 员  高 峰
代理审判员  栗俊海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殷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