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弘集成电路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集成电路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福建小不点通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211执50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集成电路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号甲1号楼12层15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110108633691577R。
法定代表人:孙春桂,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系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福建小不点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台湾街290号华永天地2梯82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MA344NG61Q。
法定代表人:陈清洋。
本院正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集成电路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小不点通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本院作出的(2021)闽0211民初3253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福建小不点通信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北京**集成电路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福建小不点通信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0000元。被执行人福建小不点通信有限公司依法应承担本案执行费1250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
1.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通过司法专递向被执行人福建小不点通信有限公司送达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付款义务,也未在指定期限内报告当前及一年内的财产状况。
2.本院自2021年12月15日起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案件查控系统、厦门市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不动产信息、工商登记信息及住房公积金存款等,查明被执行人福建小不点通信有限公司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福建小不点通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实际冻结金额金额为22.68元,因冻结金额较少故本院未予以划拨。
4.经本院传票传唤,被执行人福建小不点通信有限公司未到庭接受调查;经本院电话联系福建小不点通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清洋,其表示公司已经停止经营,无能力偿还本案欠款。
5.经本院至厦门市湖里区台湾街290号华永天地2梯820室查找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福建小不点通信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鉴于被执行人福建小不点通信有限公司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且名下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故本院依法对福建小不点通信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示。
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3月29日以电话录音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北京**集成电路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无异议,暂时无法提供具体的财产线索。
8.截止2022年3月29日,申请执行人北京**集成电路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已受偿0元,本案欠款至今未受偿完毕。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林福赞
审 判 员 王 悦
审 判 员 付福临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郑 好
书 记 员 陈宝珍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