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浩特市天起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乌兰浩特市天起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与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内2201民初字第541号
原告乌兰浩特市天起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乌兰浩特市都林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圣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凤阳路20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受理的原告乌兰浩特市天起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诉请的工程项目为阿尔山污水处理厂路面工程,工程所在地为阿尔山市,属于专属管辖,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阿尔山市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原、被告因建设施工合同发生纠纷涉诉,工程地点在阿尔山市,合同履行地亦为阿尔山市,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中亦约定发生争议由当地法院提起诉讼,故原告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本案应按照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由阿尔山市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阿尔山市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一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唐斌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翟思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