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82民初2028号
原告:河北景恒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大辛庄镇土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MA0EYDLA6A。
法定代表人:王冲,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佟雪琳,河北归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包头市稀土高新区青工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91676944028Q。
法定代表人:刘峰,公司总经理。
河北景恒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4月14日立案。原告河北景恒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景恒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8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安丽萍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申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