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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景恒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中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82民初2028号

原告:河北景恒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大辛庄镇土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MA0EYDLA6A。

法定代表人:王冲,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佟雪琳,河北归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包头市稀土高新区青工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91676944028Q。

法定代表人:刘峰,公司总经理。

河北景恒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4月14日立案。原告河北景恒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景恒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8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安丽萍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申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