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岳振兴有限公司

鄂尔多斯市东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与***、中地振兴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6民终8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鄂尔多斯市东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盘恒四号小区2-1-505。
法定代表人:曾超,系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7年3月9日出生,现住包头市东河区巴彦塔拉大街第一瓷厂前18-5。
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刘永杰,内蒙古三恒(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袁永军,男,汉族,1973年5月24日出生,现住乌审旗乌审召镇浩勒报吉村六社。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洪涛,上海申浩(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8年2月15日出生,现住东胜区泊江海子镇城梁村一社**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耀,系内蒙古典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地振兴建设有限公司(原名包头市振兴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包头市稀土高新区青工南路14号。
法定代表人:刘峰,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宝龙,内蒙古金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冰玉,内蒙古金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园林绿化事业局,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林荫路一号大院(原盟委大院)。
法定代表人:撖飞鹏,系该单位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旭,内蒙古京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鄂尔多斯市东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袁永军与***、中地振兴建设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园林绿化事业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7)内0602民初8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应发回重审。发回重审后,原审法院应查明以下事实:(一)鄂尔多斯市东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之间的关系。(二)原审判决中建设工工程施工合同原件、通话录音、杨生明的证人证言、***的庭审回答(第204页)可以证实***参与了涉案工程,但原审判决没有查明涉案工程实际人的数量及出资比例。部分诉讼参与人在原一审程序中对一些关键问题拒绝回答,且二审中有新证据出现,致使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7)内0602民初87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袁永军、鄂尔多斯市鄂尔多斯市东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967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学军
审判员  倪志强
审判员  牛 强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邱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