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兴海清洗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丽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分公司与湛江兴海清洗工程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391民初1151号 原告:深圳市丽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分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澳头新澳大道59号***小区14-22号商铺。 负责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湛江兴海清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坡头区××××海西部石油第五区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深圳市丽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分公司与被告湛江兴海清洗工程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原告深圳市丽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分公司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丽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丽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0.8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深圳市丽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 勇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