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0117民初862号
原告:***,男,汉族,1985年6月5日出生,住湖北省浠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宇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武汉市建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邾城新区章南里368号,统一社会信用号码:×××0H。
法定代表人:*湘云。
被告:恒大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常青路47号4#楼5、6、7、8层,统一社会信用号码:×××22。
负责人:*海波,该分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北宇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恒大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两被告连带赔付原告保险金30000元人民币。二、请求两被告连带赔付原告保险金逾期利息11100元人民币。三、诉讼费由两被告连带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是案涉保险受益人,2019年4月11日,受聘被告湖北宇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拆除光谷软件园海康大楼外墙改造工程安全通道时摔伤,同年10月16日被告恒大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受理原告***保险索赔申请,但被告恒大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却将保险金支付给被告湖北宇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故提起本案诉讼,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恒大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系恒大地产集团湖北区域关联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本案应由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