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
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
(2019)鄂0626执保15号
湖北省襄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关于原告***与被告武汉市建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鄂0626民初24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需你所协助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解除对冯娟娟号码号牌为鄂F×××××小型越野客车一辆,办理转籍过户或抵押登记手续的限制。
执行员 陈昌红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 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