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宇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528民初401号
原告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邾城新区章南里3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063009790H。
法定代表人程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9年7月14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被告***,女,1990年3月20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原告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立案。原告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朱庆军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乔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