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宣颐泰泽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广东宣颐泰泽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与汕头市雅歌广告策划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507民初3671号
原告:广东宣颐***化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高新区科技中路**202-2。
法定代表人:郑丽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万慰,广东泛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雅歌广告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龙湖区珠池路****之二
法定代表人:邱媛。
原告广东宣颐***化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汕头市雅歌广告策划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万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付还活动推介费118825.52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接受被告的委托两次代其举行推介活动:1、时间:2018年6月22日;地点:;地点龙湖区长平路XXXXX;名称:“海丝泉州一风情惠安”旅游推介会(汕头站);活动金额:57714.69元。2、时间:2018年6月23日;地点:;地点人民广场XXXXX;名称:“海丝泉州一风情惠安”旅游推介会(潮州站);活动金额:61110.56元。两次推介会费用共118825.52元。此费用双方是在推介会举行之前就已经商定的。但当原告向其要求付还这些费用时,被告却以各种借口推托,一拖再拖不予付还。
被告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并未在推介会之前商定费用,被答辩人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双方商定费用。被答辩人并未按照其所谓的“‘海丝泉州一风情惠安’旅游推介会(潮州、汕头)报价预算”执行,其所谓的诉求118825.25并没有实际发生该费用,答辩人更从未确认上述费用。二、被答辩人没有按要求完成推介会活动,致使整个活动陷人混乱,给答辩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答辩人保留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的权利。三、关于被答辩人提供的证据3“微信的文字件及微信U盘”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首先,微信聊天双方无法确认与本案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的关联性;其次,被答辩人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不完整,无法反映真实情况;再次,基于电子数据容易篡改的客观问题存在,该微信聊天记录真实性无法确认,无法证明整个事实。最后,微信记录中的《报雅歌策划2018062..报价》文件内容与“‘海丝泉州一风情惠安’旅游推介会(潮州、汕头)报价预算”无法关联也无法证明其为同一文件内容一致。因此,其证据无法证明被答辩人拟证明事实。综上所述,被答辩人起诉内容与事实不符,其诉讼请求毫无依据,其提供证据更无法支持其主张事实和诉求,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质证权利,本院根据证据审核认定规则对证据进行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理由在于:一、无法认定原告主张与被告形成委托合同法律关系的具体权利义务内容。原告没有提交书面合同等证据证明双方形成委托关系的相应权利、义务,其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也无法认定双方对委托合同如何履行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缺乏合同构成的标的、时间、金额等基本要素;二、无法认定原告主张费用的支出:(一)、原告提交的证据是报价预算,预算与结算不同,是否按预算支出,实际支出多少,对实际支出与合同履行的合理性、关联性,未有其他证据佐证;(二)、微信聊天对象“小邱媛儿”、“广告雅歌邱媛”从名称上看被告法定代表人相似,但从内容看没有达成一致结算的意思表示;从“泉州旅游局推介活动”群看,有多个不明主体出现、存疑,未能确认与本案的关联性。以上微信聊天内容仅凭原告陈述,无法就此认定与合同履行的关联性,进而证明原告主张欠款数额。
综上,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本案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构成证据链证明其所要主张的事实,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广东宣颐***化产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38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元琦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林奕超
附件: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