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0602执681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68年1月19日出生,现住东胜区。
被执行人内蒙古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住所地:锡林浩特市察哈尔大街**。
法定代表人:刘兢海,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大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住所地:东胜区达拉特南路**。
法定代表人:乔鹏辉,系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内蒙古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大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不履行本院作出的(2019)内0602民初650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东胜区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于2020年4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报告令和执行通知书,于2020年5月6日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经对被执行人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未履行金额10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4922元,执行费12549元(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内0602民初65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贾晓强
代理审判员 任尚芬
代理审判员 代 庆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永翠